10月即將過去,而在11月1日,新商標法將正式開始實施。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適應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形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解決實踐中出現(xiàn)的突出問題,更有效地遏制商標惡意注冊,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商標法》進行修改。本次修改涉及條文共6條,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盡快研究起草完善配套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充分保障此次商標法修改內容順利實施。
對于新的《商標法》,你了解嗎!趕快隨我一起看看吧!
經(jīng)查詢,上一次《商標法》修改是在2013-08-30,實施于2014-05-01,距今5年的時間,看起來時間跨度很長,但是對于一部法律來說,可以說再次修改的時間是很快的了。為什么?因為中國普遍知識產權意識還不夠強,從重多侵權案例就可以看出,侵權成本低也是造成侵權原因,所以再次修訂《商標法》就很有必要了。
《商標法》修正案說明:
一是為規(guī)制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等行為,增加規(guī)制惡意注冊的內容。增強注冊申請人的使用義務,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guī)定;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在第十九條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商標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申請”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規(guī)定;將規(guī)制惡意注冊關口前移,在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增加規(guī)定,將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注冊、商標代理機構違法申請或者接受委托申請商標注冊一起納入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作為提出商標異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事由;同時,在第六十八條中對商標代理機構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注冊、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注冊還接受委托行為,以及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規(guī)定了行政處罰。
二是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懲罰力度。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在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shù)額計算倍數(shù)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將法定賠償數(shù)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以給予權利人更加充分的補償。對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處置力度,在第六十三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四款、第五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yè)渠道,且不予補償。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yè)渠道。此外,為做好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實施日期擬為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
還是沒了解的請繼續(xù)往下看哦!我們再細分一下。
第四條第一款
修改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jīng)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jīng)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第十九條第三款
修改前:“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修改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三十三條
修改前:“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修改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代理機構不得注冊商標代理服務以外),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修改前:“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修改為:“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第六十三條
修改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在權利人已經(jīng)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jù)判定賠償數(shù)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修改為: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萬元以下”修改為“五百萬元以下”;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yè)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yè)渠道。”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修改前:“(三)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guī)定的。”
修改為:“(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guī)定的”;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商標侵權行為
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
不規(guī)范使用
我國、美國、歐盟(不含英國)商標侵權賠償標準
我國商標侵權賠償標準
1、賠償確定順序: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確定數(shù)額1-5倍)
一百萬—五百萬
美國商標侵權賠償標準:
1、實際損失賠償(是補償而非懲罰):原告侵權利潤+被告實際損失+法院訴訟成本 (故意侵權法院可做三倍賠償決定)
2、法定賠償:單個侵權行為1000-20萬美元(故意侵權 每個商標每款產品可提升到200萬美元)
法定標準(一類侵權產品和單個商標)
3、懲罰性賠償(視各州所定)
歐盟(不含英國)商標侵權賠償標準
1、利潤損失 +侵權人所獲任何不正當收益+非經(jīng)濟型因素(適當情況下考慮如“精神上的傷害”)
2、一次性全額賠償:一般為許可費用兩倍(如專利許可費)但是法官有裁量權
可以看出侵權的成本高了,懲罰力度更加大,對于惡意囤積商標不使用的將不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