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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申請在先原則與使用在先原則,誰該讓步?
1995年8月,A廠研制出一種新型的美白產(chǎn)品,能迅速淡去面部色素,使皮膚在短期內(nèi)達到增白的效果。產(chǎn)品投放市場后,深得女性朋友的喜愛。1996年5月,A廠向商標局提出“美凈”商標注冊申請,但被告知10日前已有B廠為其所生產(chǎn)的美白產(chǎn)品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美凈”商標的申請。A廠稱B廠是于1996年1月才開始生產(chǎn)、銷售該產(chǎn)品的,應把“美凈”商標專用權(quán)授予A廠。
1. 商標局應將商標專用權(quán)授予哪個工廠?因為我國《商標法》采用的是申請在先原則,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誰最先提出申請,商標權(quán)就授予誰,而不論使用先后。申請在先是根據(jù)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2. 如果A廠與B廠同一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商標權(quán)應授予誰?
如果A廠與B廠同一天提出申請,那么,商標局應將商標權(quán)授予A廠。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的使用在先原則,對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由于其申請日期相同,不存在誰申請在先,此時就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在本案中,A廠于1995年8月開始生產(chǎn)、銷售該產(chǎn)品,而B廠于1996年才開始生產(chǎn)、銷售該產(chǎn)品,A廠使用在先,應授予A廠以商標專用權(quán)。
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的先申請原則,即對商標注冊申請實行的是以先申請為主、先使用為輔的授權(quán)原則,只有在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能根據(jù)在先使用人的申請授予其商標專用權(quán)。早早早!魯迅先生小時候在書桌上刻“早”字,用來提醒自己不要遲到,要早起。之于商標注冊又何嘗不是呢?商標選定后一定要立馬注冊,有時候早一天就是一個翻盤的機會哦!我國商標是先申請原則,即對于相同的申請,權(quán)利屬于先提交申請方。若同一天提交申請的,則權(quán)利屬于使用商標早的一方;若都沒有使用,則通過抓鬮的方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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